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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村“标会”死灰复燃 大意不得

2000-02-20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张艳芳

现在部分地区农村民间金融活动十分活跃,特别是地下“标会”。村里人要办大事单靠余钱不容易,贷款又相当困难,于是就有一些在地方上活动能力较强、又有些知名度的长辈或老干部等,出面组织“标会”,并自任“标头”。这种“标会”,虽然有着一定的“民间金融合作”性质,但操作很不规范。入会者每月按固定数额交钱,由“标头”逐户收取,需急用钱的“标会”会员,互相之间采取竞“标”的办法,获得“标会”会长手中收取的“标金”,谁出的”标的”高,就让谁先用。会员每人每月交“标金”20元,急用钱者亮出的“标的”,最高者放到25元,于是先取得用钱权。此后,他就得每月交出25元的“标金”。以“标会”有2O人,每人每月交“标金”20元计算,最后一个用钱的会员,交出去的“标金”只有400元,但他实际得到的资金,却有可能是500元、600元,甚至超过800元。显而易见,这种“标会”有着明显的“高利贷”性质。然而,由于缺乏规范化操作,特别是没有刚性约束效力,所以,抢先把钱“标”去用了的会员,常常后来就不再交“标金”,久催没用,便会出现”会崩”,后用钱的会员交出去的钱就会付诸东流,血本无归。因此,对农村的“标会”,过去一直是作为地下不正当金融活动予以整治清理的。

民间金融活跃虽有着一定的必然性,但它带来的危害也很大:一是它的金融风险甚大,频繁发生的“会崩”和其它借贷纠纷常常使得农民辛辛苦苦聚下的钱丢进“黑洞”,从而遭致严重经济损失;二是容易影响安定团结,因经济损失而造成的人际矛盾,常常导致吵架、斗殴,妨碍社会治安;三是制约正规金融机构的正常金融活动,给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秩序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。鉴于此,必须对农村民间金融活动加以综合整治。

(《中国经济时报》2.1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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